死刑不能废除。
首先说明一点,这里讨论的死刑,仅指民主国家的死刑。在民主国家,与其他刑罚有本质区别的是,死刑不是促使悔改的刑罚,更不是报复性的刑罚,它的内容是消灭执行对象。其执行过程是极端不可逆的——这便抛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:人是否已将包括生命权的最基本人权交予社会契约?
人们常说“天赋人权”,其实这话有造神之嫌。正如尤瓦尔·赫拉利所言,“人类生活在虚构故事之中”。不管是亚里士多德“证明”的“人生来而分等级”,抑或十八世纪法国制宪议会宣称的“人人生而平等”,都是不同时期人类选择相信而赖其构建社会的共同神话。可是从真实情况看,人权并不是凭空跳出来的。人作为社会契约的签订者,自愿参与到民主社会中,并享受其带来的权利。也就是说,人的权利是社会契约赋予的权利,是作为守序者的人权,简而言之,是“人赋人权”。人权不是个体首先拥有而交予社会契约,而是通过参与契约而获得的。死刑的执行对象严重地突破了社会契约的底线,使其他人暴露在权利被随意剥夺的危机之下。可以认为,罪犯在突破底线的同时,撕毁了要求社会全体遵守的契约,而自动放弃了契约赋予的权利,使社会遭受回归野蛮时代的威胁,而在野蛮时代,根本没有什么“人权”可供讨论。对于这样的人,社会有权收回他从契约中获得的权利。
所以,死刑的最大作用,在于通过消灭严重危害社会契约的人,来达到维护社会体系,保障签订契约者权益的目的。因为这个原因,过失犯罪者不会判处死刑。另外,所谓“不杀不足以平民愤”,其实是指剔除越轨者能起到安抚守序者,从而降低统治成本的作用。对统治者言,这并不是出于简单的满足普通人的复仇心理,而同样也是对社会契约权威性的捍卫。在死刑中保障人权,是保障执行人的人权,是防止执行酷刑对其心理的伤害。至于被执行人,所要保障的是死刑的温和性,因为死刑所起的作用是消灭而不是折磨;而我们也不能将死刑犯拿去做实验,因为这不是其罪行的必然结果——罪行剥夺了死刑犯的权利,而不可能新增加其义务。
死刑的另一个作用,是对潜在犯罪的威慑。马基雅弗利曾警告君主们,“无论谁想建立一个国家,并给它定法则,他就应该先假定人都是凶恶的。”这话所传递的性恶论自然有待商榷,它却暗示了这样一个事实,即只要有恶人,甚至潜在恶人的社会,对犯罪的威慑就是必要的、法律就是必要的。更严重一点,我们的民智尚且达不到托马斯·莫尔爵士笔下的那种开明,社会中总有那么一些人蠢蠢欲动,极刑便尚有存在之必要。死刑作为维持社会安定的终极威慑,一定程度上能阻止一些图谋不轨的想法。事实上,废除死刑相当于开放了犯罪底线。参考当今废除死刑的墨西哥无法无天的黑帮,便可见一斑。
废死论支持者往往持有一种观点,即让罪犯通过劳动来补偿受害者及其家庭的损失。这种想法其实是幼稚可笑的。维持罪犯的关押,用的是纳税人的钱,养一大帮恶棍,羊毛出在羊身上,并无意义。联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现前后中国农民生产力的巨大变化,为受害者或其家庭懒洋洋地赚钱并不是救赎,他能创造多大价值?罪人的生龙活虎反倒是对他们的莫大讽刺。犯罪所带来的伤害,岂是劳动所能补偿?再者,监狱生活是否能有效改善一个人的思想,还需打上问号——不过即使他真正认识到了自己的罪恶,也为时已晚——往大了说,谁会原谅一个低头认罪的东条英机?这并不是拒绝浪子回头,因为一个人的悔改并不能抵消罪行。况且,监狱恰似一方大熔炉,罪人加入,大开眼界,有变得更坏的可能性。严酷的监狱生活恐怕只是让他变得老实起来,一有机会还是该当匈奴就当匈奴,甚至出狱后进行报复性犯罪。至于废死者们对冤假错案的担忧,那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,而是法律执行的问题,其解决关键在判决的斟酌,不在判决的有无,故不属本文的讨论范围。
2018.10.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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